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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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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规范青岛校区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16-05-06    作者:     来源:    

全校各单位:

   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,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,更好地服务广大教职工,根据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》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制定了青岛校区差旅住宿费规范。

     一、工作人员到青岛校区出差,一般应选择在青岛校区教师公寓住宿(预定电话:13165150807)。

二、出差人员可持校园卡,在青岛校区食堂自行就餐,费用自理。

三、工作人员住宿费实行定额管理。在规定的定额标准内凭据报销,实际住宿费超过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,不予报销。具体标准如下:

 

 

人员

住宿标准

青岛校区常驻人员

60/

其他校区出差人员

90/

 

四、出差补助执行《山东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》[山大财字[2014]7]文件规定。其中,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(日历)天数计发,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;交通费按出差自然(日历)天数计发,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。

五、本办法由青岛校区启动运行办公室、财务部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 

青岛校区启动运行办公室
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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